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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怎么定性为合同诈骗

2023-05-30 00:06:55    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被告人贺某某,曾为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业务。

2002年2月,被告人贺某某利用其受委托处理甲公司自办公司脱钩事宜之便利,指使严某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甲公司下属乙公司的股权。2002年8月,甲公司、丙公司、甲公司下属丁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执行和解协议》: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抵偿丁公司欠甲公司的债务。据此,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3624余万元的债权。2003年2月和2004年10月,贺某某陆续将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戊公司。

2009年6月,贺某某实际控制的戊公司与被害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戊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戊公司和丁公司对追偿权纠纷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生效判决,导致被害人受让的债权没有了执行依据,债权不再有价值。被害人向贺某某索赔未果,以合同诈骗罪向某市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被害人向该市检察机关申诉,该检察机关作出立案监督的决定,要求该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作出逮捕贺某某的决定。

该市检察机关起诉认为,贺某某在受托代理业务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虚假债权,并通过几次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确定债权,在向被害人转让债权的过程中,隐瞒据以确定债权的执行裁定已经被依法撤销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贺某某委托我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通过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积极有效的辩护,2019年5月20日,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判决贺某某无罪。二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撤回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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